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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仁參酌附件規定,勿有觸法行為,以免受懲處。
本案內容摘述:
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本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 」,係指 下列行為 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觀看完整文章
本案教育部公文如附檔,摘述如下:
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 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 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 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 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 觀看完整文章
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四目略以,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附表二)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秘書長等),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按: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突發...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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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後壁區後壁國小
2026-07-13
午餐
資訊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當天不供餐,或尚無該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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